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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装饰材料不用再“扯皮”
2010-01-07 16:25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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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消费者买装饰材料遇到货不对板,卖家应无条件退货,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。”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,近3年全市装饰材料消费投诉类的合同纠纷大幅上涨,《深圳市装饰建材买卖合同》示范文本于今年正式推广使用,以此减少因事先约定不明而引发的消费“扯皮”现象,并将有效治理“霸王条款”等消费侵权行为。

  合同纠纷占装饰材料消费投诉三成

  全市现有各类装饰建材市场100多个,从事装饰建材的商户超过10万家,去年全年营业额接近200亿元。但消费问题也逐渐暴露,2007年市区两级消委会受理这类消费投诉730宗,其中合同纠纷仅9宗,占1.23%;去年虽投诉总量下降到694宗,但合同纠纷却占29.79%。

  目前装饰建材买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合同直接相关,一是“货不对板”;二是“产品质量不合格,以次充好”;三是“大单位报价,小单位收费”;四是“定金与订金争议”,经营者在消费者订货时收取超过总价款20%的货款,当双方发生违约争议时,利用消费者对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的概念误差,在消费者违约时利用“定金”规则全部没收,当经营者违约时却以“订金”不是“定金”为由只退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  消费者购买材料应主动提出签合同

  针对这些情况,该局发布了装饰建材买卖合同范本。由于此类消费的数量和金额都不大,为避免合同条款过于复杂而被买卖双方弃用,该合同范本全文仅8条。合同强化了装饰建材基本情况的描述,内容涵盖了产品名称、品牌等级、生产厂家、规格型号、材质、数量、单价和总价等9项内容,并明确了质量标准,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和记载不完整而发生货不对板和以次充好,消费者照单验货,有问题进行维权也证据充分。

  合同在付款方式上则明确了定金、预付款和一次性付清三种方式。同时,合同要求双方事先明确加工安装的方式、费用,以及交货时买方当场验收并签字确认等事宜。在违约责任上,则强化了对卖方的责任追究,要求在“产品质量经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”或“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”,卖方应无条件退货,并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
  该局将联合市消委会和市室内装饰材料供应商协会,在行业内全面推广合同示范文本,并呼吁消费者在选购装饰建材时主动向卖方提出签此合同,维护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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